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許英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英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許英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英傑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404號執行案件中,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函、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
2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確認無訛,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