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68號上訴人昇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梅芬 被上訴人臺中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蔣萬福 被上訴人信鼎環保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被上訴人 王義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4,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76元;有關反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943,412元【計算式:85㎡×1,700元/㎡+1,798,912元=1,943,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計98,6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