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2號原告 林巽傑 被告 鄒佾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素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