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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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債務人 陳信銓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件:
1、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⑴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⑵說明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5月至101年1月期間之
收入來源?有無請領失業補助?於上開期間如何維持生活?⑶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業績獎金、佣金、服務費、紅利)。
⑷提出債務人自101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⑸說明目前居住房地之居住權源,居住房地所有權人,所居
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⑹提出居住處所100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
細(向繳費單位申請),及居住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
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2、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99年4月19日至
101年4月18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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