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鄒添發受刑人即被告陳以城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添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以城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鄒添發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以101年度執字第2957號案件於民國101年3月5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即被告位於桃園縣○○鄉○○○路○○號之住處,通知受刑人即被告於101年3月19日到案執行,聲請人並同時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於上開期日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即被告並未到案執行,聲請人遂於101年3月19日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即被告前開居所拘提受刑人即被告,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目前亦查無在監押紀錄,顯尚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共計2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