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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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3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