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三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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