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812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一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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