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四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附註:
原告:請提出㈠被告是否辦妥掛失止付之通知?其辦妥時間為何?
㈡對於所主張:被告未於信用卡上簽名致第三人冒用,如何善盡善良管
理人注意義務之證明。
㈢關於被告遺失之信用卡實際開卡之時間為何?
被告:請 陳明 ㈠發現信用卡遭竊之時間為何?
㈡被竊之前是否已開卡?若有,時間為何?
㈢信用卡被竊前,是否未於信用卡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