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桃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受處份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機關聲請罰鍰易以拘
留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4年7月29日桃警分刑字第094103956
4號函移送,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易以拘留,以罰
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
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移送人甲○○被處罰鍰5000元逾期不完納,經移送機
關聲請本院易以拘留,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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