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號
原   告  萬弘 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洪
被   告 創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前段、第24條
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簽訂資訊安全管理系統輔導案合約,原
告依約履行完畢後,被告尚積欠尾款尚未清償,爰依雙方合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關於本件履約所生紛爭
,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卷
附合約書可佐(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卷第8頁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於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
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
項之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既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為言詞辯論,亦與同法第25條規定「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
同,自無該法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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