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11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紀旭明 相對人即上訴人 郭金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名稱「衛道新世界住戶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名稱記載為「衛道新世界住戶管理委員會」,依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28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用之印章及所提呈報備證明文件、存證信函等證物,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上訴人為「衛道新世界住戶管理委員會」顯然有誤,應更正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