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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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經查被告甲○○因另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送監執行,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足稽,被告甲○○上開執行期間,事實上無執行羈押之可能,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泰誠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