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