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上訴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所為命補上訴費用之裁定以及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所為之駁回上訴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得盛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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