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於前項羈押期間屆至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丁俊成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