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告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黃淼訴訟代理人 蔡新彬 律師被告戊○○原姓名
丙○○丁○○甲○○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戊○○、丙○○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九二)台刑十字第一四五五一號函及九十二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三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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