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八六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桂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遠傳電信 徐旭東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臺│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貳仟捌佰肆拾貳元│0000000│││││北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