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一號
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松江支庫│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肆萬 零叁拾貳元│JM七八二一八二││││限公司甲○○││││四││├─┼─────────┼─────────┼───────────┼────────┼────────┼──┤│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松江支庫│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肆萬元│JM七八四0一八││││限公司甲○○││││九││├─┼─────────┼─────────┼───────────┼────────┼────────┼──┤│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松江支庫│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叁仟元│JM七八四00九││││限公司甲○○││││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