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樹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樹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楊樹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欄均應補充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第一審以107年度簡字第8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其不服提起上訴後,於該案卷宗尚未送交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之際,即於民國108年1月23日具狀聲明撤回上訴,嗣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77號判決認因上訴權已喪失,再次上訴不合法,以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此有前揭判決書附卷足憑,是如附表編號2之罪刑,該案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均應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272號判決,並以受刑人108年1月23日具狀撤回上訴之時,為該案判決確定日期(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確定判決案號」、「判決確定日期」欄,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上開各罪總刑度、其於107年5、6月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次等情,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