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 周青澤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經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周青澤收受判決後,雖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法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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