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0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余政憲部長 )訴訟代理人丙○○
丁○○乙○○右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台(九十)內訴字第八九0八五四六號再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願法上之再審制度,係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制,係以已確定且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為標的,其所為之再審決定,與行政訴訟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規範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之一般訴願決定,並不相同,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因農保事件,對於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七0二四四號確定之訴願決定,提起再審,經內政部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以台
(九十)內訴字第八九0八五四六號再審決定,將其再審駁回。原告對該再審決定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再審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依首揭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