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5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
訴訟代理人 姜嘉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速通運有限公司、 黃禾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壹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