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丁維國
被 告 張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宜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丁維國
被 告 張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