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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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UNAOMI.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LIUNAOMILEIGH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本院
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
、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