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胡學秀
陳宜芳
被 告 吳依舫 原名: 吳秀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
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胡學秀
陳宜芳
被 告 吳依舫 原名: 吳秀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
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