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8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余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翠紅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捌佰陸拾柒點五元,應徵裁
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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