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7
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