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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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1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黎惠萍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