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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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150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天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4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周玉羣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表:
┌──────────────────────────────────────────────────────┐│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15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寬正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93年7月10日│10,004元│AS0三八四一一│││││梅分行│││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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