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南簡字第11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同法
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
台中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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