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5萬4,700元(坐落高雄市○鎮區○○路○○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
55萬4,700元,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55萬
4,700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租金暨賠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060元,原告僅繳納1,330元,尚欠4,73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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