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0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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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6年度重簡字第10197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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