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9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則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58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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