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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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二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壹包(合計含袋重貳拾點柒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十一包(合計含袋重二十點七公克),均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查:
(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二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該案扣案之白粉二十一包(合計含袋重二十點七公克),為供被告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且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流水號第○五五五二九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白粉二十一包(合計含袋重二十點七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另甲基安非他命≧五○○ng/ml,且安非他命≧二○○ng/ml應判定為甲基安非他命,此觀之上開檢驗報告甚明,被告亦供稱:該案扣案之白粉二十一包為供其所施用者,是該扣案之白粉二十一包應係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容有誤會,爰均予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併此敘明。
(三)綜上,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十一包(合計含袋重二十點七公克),均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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