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竊盜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七○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因被告受傷,需保外就醫;又聲請人之高堂年歲已高,且身體違和,近期須赴醫院動手術治療,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三月二十五日、四月七日、四月中旬某日及四月中旬某日晚上十一時許等時間,在臺灣鐵路管理局烏日新站等處,竊取電纜線等物品,次數多達五次,且竊取數量龐大之電纜線及價值頗高之九芎樹,又以闖空門方式進入被害人吳定興、 陳麗珍 住處行竊,並以近乎搬空所能竊取物品之方式,竊取多項物品,妨害被害人財產法益及居住安全極為嚴重,其犯罪情節重大,且於短時間內為本案竊盜犯行,對社會具有相當之危險性,本院認為依其犯罪性質及涉案情節,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有關被告之身體狀況一節,本院函詢臺灣南投看守所之結果,該所回函略以:該被告經本所醫師評估因病情變化建議戒送外醫骨科治療,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戒護外醫至竹山秀傳醫院,骨科 黃琦翔 醫師診視後簽註意見:「照X光骨折已癒合,手術拔除鋼釘。」,目前於所內每日換藥,已給予適當治療等語,此有臺灣南投看守所九十六年十月三日投所順衛字第○九六○○○三一二七號函及所附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並無保外就醫之必要。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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