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8月21日│97年3月2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578號│97年度毒偵字第254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50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24號││實├──┼───────────────┼───────────────┤│審│判決│97年4月18日│97年12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50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24號││判├──┼───────────────┼───────────────┤│決│確定│97年5月12日│98年2月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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