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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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姜志偉準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姜志偉,前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准予交保候傳。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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