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56號上訴人甲○○(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丙○○(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丁○○(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己○○(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辛○○(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被?上訴人乙○○
戊○○庚○○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6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叁萬零柒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