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7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複代理人 廖忠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