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9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90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