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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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11號
聲請人旭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技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94年7月31日│39,795元│WYAA0000000││││司 洪瑞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