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群 峰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劉秀英 、劉群一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上開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