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劉秀英 、劉群一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上開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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