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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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01號
原   告 弘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被   告  王水源
被   告  蔡王錦月 (即 蔡隨春 之繼承人)
被   告  蔡裕淵 (即蔡隨春之繼承人)
被   告  蔡裕東 (即蔡隨春之繼承人)
被   告 王 蔡美珠 (即蔡隨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查封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勝彥

歷審裁判

  •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 沙簡 字第 501 號裁定(109.03.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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