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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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10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陳奕均
被 告 宋筱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