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相 對 人 林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固以相對人即被告主張清償借款新
台幣(下同)34,930元,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惟相對
人於訴訟繫屬時,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戶役政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