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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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1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鄭伊靜
陳銘鐘
被 告 李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