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吳庭箴
訴訟代理人  黃翊魁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邱昌台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95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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