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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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義縣警察局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嘉義縣警察局及乙○○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玖佰壹拾壹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90 年度 嘉簡 字第 298 號裁定(90.04.27)[和解]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90 年度 嘉簡 字第 298 號裁定(90.04.2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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