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ОО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YUANJA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年高
市警新分刑字第六三四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YUANJAINAEWTHAWORN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十時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五樓之三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陳裕祥 成姦,代價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YUANJAINAEWTHAWORN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人即男客陳裕祥警訊中證
詞。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之潤滑劑一瓶可資佐證。
三、扣案